乳源129位村民举报村小组长违规将集体林地低价租给企业采石

乡村
  • 艾森南
  • 2020-11-2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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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南粤讯:www.isenny.com首席记者谷勇 记者廖露茜 摄影记者梁锦洪综合报道)近日,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一六村民委员会大村村小组辖下的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的村民向我社记者反映,该三个村小组组长未依照法定程序召开村集体会议、未经村民表决,将集体自留山林地低价“租赁”给乳源瑶族自治县西云寺花岗岩石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云寺石场公司”)和乳源瑶族自治县狮头岭石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岭石场公司”)用于开发采矿石场。记者接到报料前往当地核实情况。

据了解,2017年1月27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一六村委会大村村小组(管辖第一、第二、第三村小组)与西云寺石场公司签订《租赁石山地开发采石场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将村集体位于一六大村“横石山”的山地租给西云寺石场公司开采石矿。租赁期限2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41年12月31日止。租金前10年(即2017年至2026年)每年2万元,后15年的租金(2027年至2041年)为每年3万元。该租赁合同落款处盖有西云寺石场公司及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一六村民委员会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四枚公章,并附上:横石山开采石场各村民同意签名表和横石山开采石场范围地形图及村小组盖章。同年12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一六村委会大村村小组(管辖第一、第二、第三村小组)与西云寺石场公司、狮头岭石场公司签订了《租赁石山地开发采石场合同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原《租赁合同》的乙方由西云寺石场公司变更为狮头岭石场公司,双方共同确认原2017年1月27日的《租赁合同》内容条款不变,并将行政管理盖章权交由狮头岭石场公司执行。
未见合同先签名  村民被蒙骗 


村民告诉记者,上述两石场公司与大村第一、第二、第三村小组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根本就是违法、无效的。首先,《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条款完全是由西云寺石场公司和狮头岭公司单方制作。两家石场公司从来没有就“租赁”三个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与村民们进行过任何协商,合同所作的约定根本不是村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租赁合同》附件上所谓的“横石山开采石场各村民同意签名表”上的签名,实际上是村小组组长哄骗村民在空白纸张上签名捺印产生的。据第一村小组村民蒙信成回忆,“2017年1月20日农历小年夜晚上7点多,第一村村小组长蒙家荣找到我,问我有老板进村投资同不同意,但从未告知投资做什么事情,更没有提及签名跟开采石场和合同签订有关。之后的一个星期内,陆续有80%到90%的村民被小组长的这个理由哄骗在空白纸张上签名捺印。直到2018年9月份,村民们才得知村里的自留山林地被老板租下来用于开采石矿,而原先在空白纸张上的签名,也被装订在村民们从未见过的《租赁合同》背面,成为狮头岭石场强硬开采石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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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租赁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  超低价“租金”引起民愤 

其次,村民认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条款模糊不清,缺乏合同必要条款。“《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被‘租赁’林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我们村民是在两家石场公司对我们集体林地进行开山凿石后,才得知被开采的林地位置是在‘岭大窝’而非‘横石山’。而被‘租赁’(名为租赁实为承包)林地的面积,我们更是从两家石场公司在另案诉讼中所提供的‘粤林地许准【2008】747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这份证据,才知道被石场公司承包开发的林地面积竟然多达13.1828公顷。而且,《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完全违背了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严重侵害了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被承包林地的‘租赁期限’长达25年,而每年的‘租金’极其低廉,前10年的‘租金’每年为人民币2万元,后15年的‘租金’每年为3万元。而狮头岭石场及配套设施项目使用我们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的林地面积为13.1828公顷。一公顷的土地面积为一万平方米,也就是说每平方米一年的租金仅为0.15元。狮头岭石场公司以极其低贱的价格,从我们的集体土地上获得极为丰厚的利润回报,反观我们所有村民,除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微薄承包费外,一无所有。”村民们愤怒地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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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未经村民会议表决 村民诉其不合法

最后,村民还反映《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违反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就程序方面来说,《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林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而《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表决和办理,存在重大的程序问题。 

记者获悉,今年11月19日下午三点,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一六村委会大村村小组129位村民作为原告起诉两石场公司与村小组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案件开庭审理。被告石场方和村小组干部当庭承认村民们当时是先在空白纸张上签名盖指模,后来石场方才拟定出租赁合同并装订在签名表前面。庭上,第三人村民小组的代理律师对此行为的解释是“村民在空白纸张上签名等同于无限授权”。

生效的法院裁定书得不到执行 村民多处反映却投诉无门 

此外,一六镇一六村委会大村第二村小组廖新泉、廖明义、廖国泉告诉记者,此案中石场方以违法方式取得集体山林地,而且被违法发包的集体自留山林地错误地将三人的个人自留山林地划入到集体自留山林地当中。“2020年6月11日我们三人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乳源县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措施,乳源县法院于同年6月17日分别作出了(2020)粤0232民初647、648、6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狮头岭石场公司、西云寺石场公司对我们的自留山山地进行开采行为。但裁定作出后两家公司的毁林采石的行为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一开始石场开工时间是每天八个小时,后来调整为每天十六个小时。我们眼看着自己的自留山地就要被挖掘殆尽,心急如焚,多次通过报警、向当地政府反映求助。然而当地政府一方面在协调会上称让两家公司在争议纠纷解决前暂缓开工,另一方面却对两家公司的侵权行为予以默许与支持。对我们的正当主张熟视无睹,却反过来要求我们支持两家石场公司复工复产,不得加以任何阻挠。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由我们自行承担。我们向其出示了乳源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他们却以我们的‘自留山山地不在两家公司的开采范围内’作回应。面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偏袒,我们除了深感不公以外,并无他法。之后我们曾多次向乳源县法院投诉反映,而乳源县法院对于两家公司违法侵权、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并没有加以制止和严惩,反而对此始终置若罔闻,任由两家公司侵害我们的自留山地。生效的法律文书犹如一张废纸,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做法让我们感到维权道路漫长而又艰辛。”三人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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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企业仍照常采石

20日上午,记者前往狮头岭石场开采现场,看见被开采的山上裸露出石块,挖掘机正在作业,山脚下巨型机器发出阵阵轰鸣声,重型运输货车进进出出,一片繁忙有序的景象。当日下午,记者前往乳源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了解狮头岭石场公司是否具备开采石矿的必要手续。该局办公室黄主任告知记者,狮头岭石场公司除了还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外,其他证照俱全。23日下午,记者在广东省国土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了解到,无论是大、中、小型生产规模的石场,因开采作业的各种需要有一部分会用到建设用地,所以都应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后发现,《森林法》第18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村民们纷纷表示,一六镇一六村民委员会大村第一、第二、第三村小组组长与西云寺石场公司和狮头岭石场公司私下签订《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将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目前,村民们正在等待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结果。事件进展,本社记者将持续关注。


来源:艾森南

作者:谷勇

编辑:wijoo

图片来源: 梁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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